索引号 信息标题 信息概述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XM00111-02-09-2006-001

福建省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6-12-18

福建省委政法福建省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闽委政发[2006]060号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夯实我省社会安定稳定基础,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坚持依法适用、适时办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整合并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适用范围和任务

(一)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户口(户籍地)在福建,长期居住在试点区的下列五类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主要任务

l、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之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3.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社区矫正组织及工作队伍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鲍绍坤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陈芸、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傅镛堃和省司法厅厅长陈保明担任。省综治办、省委编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狱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各试点设区市、区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市、区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由试点设区市、区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编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区司法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试点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由乡镇街道综治委牵头,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民政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监狱警察参与,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

(二)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组成。

司法所干部的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监狱警察的职责: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社区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

社会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由区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五、有关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

公安部门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行政措施,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等;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试点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六、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试点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试点工作规划,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试点工作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构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构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社区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居住地、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

试点区、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

七、试点安排

经研究,确定厦门市、泉州市和三明市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设区市,确定思明区、丰泽区、梅列区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八、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有关部门及试点设区市、区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确保取得成效。

(二)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共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三)提供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建设,在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同时,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着重加强司法所建设,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一个保障有力的工作平台,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整合力量。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和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氛围,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质量。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二○○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