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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5-2004-001 |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
2004-3-2 |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
工作的意见
(2004年3月2日 司发通[2004]2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机构不够稳定、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差、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司法所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工作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国绝大部分的司法所组织机构巩固健全,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加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办公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开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司法所应当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条件暂时不具备的,也可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
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一时难以实行乡镇(街道)单独建所的,应实行乡镇联片或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各地建立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司法所。
司法所一般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管理体制由各地按照有利于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要求确定。
尚未解决司法所机构编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尽早解决。已经解决机构编制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精神,清理、核查已经下达的用于配备司法助理员的政法专项编制,被挪做他用的,要尽快收回,确保专编专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县级司法局精简的编制、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和司法院校移交后腾出的编制、并乡建镇调整出来的编制要集中用于司法所。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二)队伍建设规范化
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联系群众、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司法所党的支部建设,凡有三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等消极腐败现象,切实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训实效。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要将学习培训与岗位职责和考核奖罚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建立健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格管理、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司法所新录用干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以及审核、审批、任免权限规范运作。今后,新录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措施。对于不称职的人员,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整;对违法乱纪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三)业务工作规范化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
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从事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体制的,人员应明确分工,严格区分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四)基础设施规范化
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装备配置水平,一般应达到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应达到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职能作用的要求。各地在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中,不要盲目攀比,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严禁以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等形式搞达标升级活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强无独立办公用房、无基本办公条件的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司法所建设。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事关维护稳定的大局,事关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今后,要把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司法行政工作和评优争先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规划,作出部署。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要分阶段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尚未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司法所,要在3年内使其绝大多数实现规范化的目标。各省(区、市)的实施意见,于6月底以前报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要总结推广经验,创新体制、机制,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我部将适时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司法所规范化创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扬开拓进取精神,艰苦奋斗,攻坚克难,努力开创司法所建设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