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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3-2001-002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8-6

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闽司[2001]20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有关司法鉴定的各项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故意歪曲或虚构事实。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掌握执业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受案;

(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无故推诿;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已经受理的鉴定案件;

(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的鉴定文书发给鉴定委托人。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收费时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并出具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收据;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截留鉴定委托人的鉴定费用,不得非法挪用、私分和侵占;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收费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受额外报酬,不准接受可能有碍于司法鉴定公正的宴请和招待。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鉴定委托人关系时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正确处理与鉴定委托人的关系,不得无原则迁就鉴定委托人的要求而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鉴定委托人为自己办理私事,在执业活动时不得与鉴定委托人进行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交往;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国家、商业秘密和公民的隐私。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及时出具鉴定结论,自觉接受鉴定机构的指派,出庭作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