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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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3-2001-001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
2001-7-9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司[2001]18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
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用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
专用称号。
第三条 福建省司法厅是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其
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特殊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
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司法鉴定机
构的名称不得与此前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
相近。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其名称专
用权。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的汉字。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司法鉴定
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翻译使用,并向登记管埋机关报备。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组成如下:
(一)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中心。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设立的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可为:设立单位名称+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所。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设立单位名称+字号+司法鉴定所。
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核定的鉴定业务范围的执业
类别在五项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每项鉴定业务须有二名
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
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交的申请材
料中,应包括申请核定机构名称的材料。申请核定司法鉴
定机构名称的材料中应当提出三个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先
后顺序。
第十条 申请预先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与被注销
未满三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不予核准。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相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预先申请,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 信笺以及鉴定文书上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被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名称从事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三)出借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