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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3-2007-006 |
《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
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
2007-9-10 |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文件
厦司鉴协[2007]3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和《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协会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市人大内司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区)两级检察院、市(区)两级法院、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仲裁委、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司法鉴定社会监督员。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任办法
(试行)
为规范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选聘工作,保障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本协会拟聘任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的入选条件
取得法医类鉴定资格,从事鉴定工作多年,热爱司法鉴定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受聘为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
(一)具有正高职称和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任职五年以上,有实际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三)有连续20 年以上法医类鉴定实践经验,且在本行业有较高专业造诣和技术特长。
本会聘任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以在本协会司法鉴定人中遴选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下列人员不得受聘为本协会专家:
(一)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本协会聘任专家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提供个人资质材料,包
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学术论文、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工作的案件证明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提出聘任意见;
(三)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出聘任决定,发放聘书。
四、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聘期为二年,期满后符合聘任要求的可以续聘。
五、本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况的,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解聘:
(一)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予以处罚的;
(四)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为了使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充分发挥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规则。
一、 组织结构
(一)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法医司法鉴定专
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领导。
(二)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均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聘任,聘期2年。
(三)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负责。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医司法鉴定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二)接受本市重大、疑难、特殊案件的专业咨询: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为解决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
(2)接受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委派,对当事人就法医类司法鉴定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提出的异议,提供咨询意见。
(三)完成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协会秘书处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共同研究讨论,确定专家人选时原鉴定人员应回避。
(二)专家集体讨论时,如专家意见不一致,采纳多数专家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三)专家讨论形成的意见,应书面提交委托人,供其参考。同时备份存档。
四、权利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资料,查阅所需的案卷材料;征得办案单位同意,询问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
2、对不合法或不具备应有条件的委托,可以拒绝。
3、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与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4、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了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2、接受指派参加有关专业咨询、来信来访解答和案件研究讨论等工作。
3、专家如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案件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4、专家应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保密。
5、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五、检查督促
(一)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向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二)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有违规行为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向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本规则自2007年10 月1 日起生效。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