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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3-2006-002 |
《贯彻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意见》 |
贯彻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意见 |
2006-7-31 |
关于认真贯彻市府办批转的《关于
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司综[2006]39号
各区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今年8月起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在全市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群众解决打官司付不起鉴定费的问题。这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为了把好事做好做实,特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由政府承担本应由受援人负担的鉴定费用,有利于经济困难群众更好地实现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可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建设平安厦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因此,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个工作重点来抓,指定专人负责,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要及时把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制宣传的范畴,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司法鉴定援助工作,使它广为人知,深入民心,让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得到充分展现。
二、严把条件,严格程序,严守时限
(一)要严把条件,认真审查。《意见》规定,只有法律援助受援人才能申请司法鉴定援助。根据我市实际,目前司法鉴定援助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亲子鉴定和文书鉴定。如在实践中确需扩大援助范围的,请及时向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报告,由市局根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必须强调的是,同一案件的受援人原则上只能就同一鉴定事项申请一次援助,且只能委托本市的司法鉴定机构。
如有个别案件不符合援助条件,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且情况紧急,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应马上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获得批准后给予司法鉴定援助。
(二)要严格程序,衔接顺畅。司法鉴定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批,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统一指派。法律援助受援人要求鉴定援助的,直接向市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决定予以援助的,将《司法鉴定援助指派通知书》报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传真方式);不予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后,在《司法鉴定援助指派通知书》上签署意见,送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指派向申请人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并以委托人身份,向承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援助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鉴定书,并凭《司法鉴定援助结案报告表》、《司法鉴定援助结案登记表》办理结案手续,领取鉴定补贴。
诉讼当事人要求鉴定援助的,在法院确定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后,持法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属于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决定援助的,向申请人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并向承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援助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向委托法院和相关法律援助中心送交鉴定书,并凭《司法鉴定援助结案报告表》、《司法鉴定援助结案登记表》办理结案手续,领取鉴定补贴。不予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
(三)要严守时限,提高效率。法律援助中心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告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完成指派。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派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当在受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应向市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说明。
三、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标准
根据《意见》规定,我局已商市财政局制定了司法鉴定援助补贴的暂行标准。即法医临床鉴定:400元/人;亲子鉴定:1500元/件;法医病理鉴定:2000元/件;法医精神病鉴定:1600元/件;法医毒物鉴定:400元/件;文书鉴定:800元/件。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个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变通处理。在做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确保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足够的经费。司法鉴定机构领取补贴时,手续必须齐备;法律援助中心在发放补贴时,要严格审核,支付手续应符合财经纪律要求。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争取支持,协调配合,加强领导
要主动汇报司法鉴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将司法鉴定援助经费纳入法律援助专项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司法鉴定援助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司法鉴定援助流程较复杂,涉及主体较多,上下贯穿司法鉴定机构,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市司法局,左右联系着司法行政系统和法院系统。因此,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援助工作。
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管理指导,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对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全过程的监督,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鉴定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制度。
附:司法鉴定援助文本格式
一、《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
二、《司法鉴定援助指派通知书》
三、《给予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
四、《司法鉴定援助委托书》
五、《给予司法鉴定援助通知书》
六、《司法鉴定援助结案报告表》
七、《司法鉴定援助结案登记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援助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中心,市人大内司委,市府办
市、区法院,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