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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6-2007-002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7-6-11

市司法局



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7年6月11日 厦司综〔2007〕16号)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2006〕33-5号《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平安厦门”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到位、管理指导规范、作用充分发挥,使人民调解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

(一)人民调解员的设置

社区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5-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5人组成;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委员外的人民调解员,镇(街)、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二)选聘条件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聘程序

1、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聘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有关负责人担任。

2、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镇(街)司法所从下列人员中聘任:在本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镇(街)的司法助理员;在本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3、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人民调解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届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村(居)人民调解员,应当向所在地镇(街)司法所备案;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向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均应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增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三、明确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的信息和动态,排查矛盾纠纷苗头;

(四)辖区内发生群体性民间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平抑事态,防止纠纷激化;

(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做好培训与考核工作

(一)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3〕63号),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人民调解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年度培训,实行市、区、镇(街)三级负责制。市级培训对象为区域性、行业性、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区级培训对象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村(居)、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镇(街)培训对象为村(居)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区司法局或镇(街)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对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开展任职培训,帮助他们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对参加岗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二)镇(街)司法所要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作为发放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的依据。区司法局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经费保障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培训和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镇(街)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的经费,由区、镇(街)两级财政负责。

(二)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发放专项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年人均不低于0.5元(含暂住人口)的标准,安排并拨付经费给区司法局,用于发放基层人民调解员补贴等。市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用于发放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该项经费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区财政,年终通过体制进行结算。区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用于村(居)和镇(街)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补贴;绩效补贴应根据工作实绩考核发放。基层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司法局根据上述精神并结合各区实际制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区司法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区、镇(街)可统筹协调,适当增加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