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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6-2006-003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 |
2006-10-30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
“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
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6年10月30日 闽司[2006]24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四个重在”的要求,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以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
一、“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四个重在”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力量,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深入扎实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建设“平安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是:通过三年努力,在全省建立10个人民调解示范县(市、区)、100个人民调解示范乡镇(街道)、1000个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10000名示范人民调解员。以此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达到“四个前、四个得、三不出、三减少、二达到、二提高”。“四个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个得”,即“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居(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三减少”,即“民转刑案件明显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明显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异常上访明显减少”;“二达到”,即“对排查出来的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二提高”,即“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有所提高”。
二、“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工作标准
(一)人民调解示范县(市、区)的工作标准
1、组织领导得力。市、县、乡三级全部成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辖区内100%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建立调委会;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边界联合、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县(市、区)”考评验收内容。
2、工作开展扎实。每年组织开展二次以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制定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突发纠纷;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定办结时限”;对乡镇(街道)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导活动;纠纷信息上报及时,有关数据准确真实。
3、保障措施到位。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每两年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委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调委会主任培训班,对调解人员进行有计划培训。
4、工作成效显著。辖区内对排查出来的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异常上访数量低于当地前三年平均数;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上访)的乡镇(街道)达50%以上。
(二)人民调解示范乡镇(街道)的工作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乡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乡镇(街道)和100%的村居(社区)建立调委会;乡镇(街道)调委会配备专职调解人员,有单独调解室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镇、村、组、员”四级调解工作网络健全。
2、工作开展扎实。每年组织开展二次以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对纠纷实行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起介入一起,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制定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突发纠纷;对村居(社区)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导活动;纠纷信息上报及时,统计数据准确真实。
3、保障措施到位。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每年至少举办两期调解员培训班,对调解员进行有计划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工作网络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4、工作成效显著。辖区内对排查出来的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异常上访数量低于当地前三年平均数;实现“四无”的村居(社区)达到90%以上。
(三)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的工作标准
1、队伍素质较高。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由村居(社区)两委副职以上干部兼任;新担任调解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调解员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持有《人民调解员证》。
2、待遇报酬落实。调委会工作经费落实;调委会主任享受村居(社区)两委副职以上的待遇;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实际误工补贴每天应在10元以上,并能及时兑现。
3、规章制度完善。调委会制定“五项制度”,即学习例会、调解责任、纠纷登记、廉洁自律和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五簿”、“二册”,“五簿”即排查、调解、回访、学习会议和法制宣传登记簿,“二册”即调委会委员和十户调解员花名册;做到“四上墙”,即调解工作任务、原则、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墙。
4、装备设施良好。调委会装备设施达到“六有”,即有办公室、有牌子、有印子、有标识、有徽章、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文书档案存放柜、电话、桌子、椅子等)。
5、调解成效明显。对辖区内的纠纷动向底数清楚、情况明了、上报及时;辖区内对排查出来的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村居(社区)连续三年实现“四无”;调解协议书制作准确、规范、完整,无一例被法院确认无效或判决撤销、变更。
(四)示范人民调解员的标准
1、政治坚定。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爱岗敬业。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丰富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3、调解公正。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人民利益,秉公调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连续三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4、成绩突出。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预防纠纷效果明显;认真疏导,排查隐患,及时防止纠纷激化;辖区内连续三年实现“四无”;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方法步骤
全省“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将围绕总体目标,按照“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
主要抓动员部署、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活动的目标意义、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实施阶段(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
主要抓全面开展、整体推进。各地要把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列入每年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适时组织精干人员深入基层,指导、帮助、督促基层开展工作,确保这项活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要完成对全省30%、60%和100%的人民调解示范侯选单位和个人的创建、考评、验收和命名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做好人民调解示范侯选单位和个人的推荐、申报工作,设区市司法局要进行认真的评审、验收并报省厅备案。省厅将适时进行抽查,并对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奖牌、颁发证书。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各类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创建市级、县级人民调解示范单位和个人,扩大人民调解示范工作的范围。
(三)总结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
主要抓总结提高、深化发展。各地要及时向省厅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思路。省厅将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对三年来全省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总结表彰。
四、“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措施要求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
(一)要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因此,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极端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保障,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建设“平安福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认清形势发展趋势,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要主动汇报,进一步赢得党政重视
要认真做好请示汇报工作,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详细汇报省里的精神要求、贯彻意见和工作计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支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进一步加强与综治、法院、信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联系,主动反映工作情况和成效,说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积极争取他们的关心和参与,帮助解决好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抽调精干人员成立“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三)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引导媒体全面、准确、客观地报道“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情况,宣传人民调解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率,切实解决调解宣传力度不强、形式不活、影响面不广的问题。不仅要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体上开设人民调解专栏,通过现场采访、法律问答、以案释法等形式进行宣传,而且要充分发挥宣传栏、黑板报、农民夜校等宣传阵地作用,要组织广大调解员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同时,要组织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为深入开展人民调解示范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四)要围绕大局,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作用,重在抓发挥作用”,这是省厅多年来抓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要一以贯之,长期坚持下去。要始终把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摆在第一位,切实提高为党委政府大局服务的主动性,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以化解好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林权改革、涉法涉诉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为重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通过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认真排查、及时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千方百计地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好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五)要强化督查,进一步确保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担负起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走出机关,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的指导。同时,要加强对“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检查、督促力度,认真搞好跟踪督查和情况反馈工作,省厅将定期在《司法行政工作动态》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适时组织专门的督导组,对各地在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中的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和工作绩效等方面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问题,确保这项活动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地要以与时俱进、只争朝夕的精神迅速行动起来,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各地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附:全省“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名额分配表
附件:
全省“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名额分配表
设区市 示范县(市、区) 示范乡镇(街道) 示范村居(社区) 示范人民调解员(名)
福州市 1 13 130 1300
厦门市 1 10 100 1000
莆田市 1 10 100 1000
三明市 1 12 120 1200
泉州市 2 18 180 1800
漳州市 1 11 110 1100
南平市 1 10 100 1000
龙岩市 1 7 70 700
宁德市 1 9 90 900
合计 10 100 100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