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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6-2003-002

司法部关于制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制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2003-5-12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司复[2003]13号 2003年5月12日)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的请示》(吉司请字[2003]5号)收悉。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批复如下:

自司法部第75号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实施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实行全国统一规格、式样。印章伟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属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法定名称,自左至右环形。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自左至右直形。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组成和表述是“XX县(市)XX乡(镇、街道)”,设区的市为“XX市XX区XX乡(镇、街道)”。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及所属群众自治组织的名称为“XX乡(镇、街道)XX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应当由省(市、区)、市(地、州)或者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制作、发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