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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6-1995-001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规范化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规范化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1995-5-15

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规范化

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5日)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近几年开展“四无”(无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无纠纷积案)调委会的活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现提出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如下:

一、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全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服务”的思想,把调委会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规范化调委会的基本标准是:

(一)组织健全。调委会必须有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调委会成员必须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三组调解网络健康发展,已经形成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体系,并做到有名册、有活动、有作用。

(二)制度完善。调委会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制度:1.学习制度;2.廉洁自律制度;3.纠纷登记制度;4.纠纷调查制度;5.培训制度。制度要切合实际,切实可行,力求具体、简要,做到既有较强的约束力,又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三)工作落实。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以上,实现了“四无”。同时要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相邻村、乡、县、省及城乡结合部的联合调解。

(四)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1.报酬落实。调解主任应有固定的报酬,其他调解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年终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2.调委会应当具备基本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要求: 规范化调委会建设要结合各县的实际,首先要摸清情况,要在对调委会的状态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现有一、二、三类调委会进行综合研究分析。今年,首先在已经达到一类的调委会中实施规范化建设。同时,根据规范化调委会的标准,对照二类调委会的不足之处,缺什么补什么,力争达到一类调委会的水平,为明年扩大规范化调委会的范围打下良好基础。对三类调委会要抓准症结,逐胀加以整顿,促进进入二类行列,争取在三年内一、二类调委会中有50%以上,(一九九五年20%)达到规范化要求。建设规范化调委会要强化人民调解的职能,在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防止矛盾激化的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参与依法治村,参与群防群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注意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农村中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下达执行。由各乡镇司法办、法律服务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股)负责检查验收,地(市)司法局及省厅基层工作处将组织抽查。

各级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部门和广大调解人员共同努力,扎扎实实把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活动,持续开展下去,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