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信息标题 | 信息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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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7-2002-001 |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02-12-10 |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02]10号 2002年12月10日)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浙司[2002]201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规定期间内未申请注册,由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注册期满后补办年度注册;逾期无正当理由并超过主则期满后三个月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执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