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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7-2002-001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12-10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02]10号 2002年12月10日)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浙司[2002]201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规定期间内未申请注册,由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注册期满后补办年度注册;逾期无正当理由并超过主则期满后三个月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执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