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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457-02-12-2008-001 |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程的通知 |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 |
2008-05-30 |
厦司〔2008〕13号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司法所、各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厦门市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站的工作是规范化司法所的考评内容之一,各司法所应按照《厦门市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厦门市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
规范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司法所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 对向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进行材料初审。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自然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引导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申请手续;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 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辖区内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并就审查情况出具证明;
(四) 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 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并做好台帐登记工作,每月3日之前应将上月的台帐数据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
(六) 负责本辖区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的建设,设立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名册,对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培训;
(七) 办理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条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程序:
(一)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引导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经济状况和案件证据等材料,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二) 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按照《法律援助委托函》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法律援助事项有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和取得的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条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执行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
第六条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指派该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结案归档工作,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按照《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第七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下列业务指导职责:
(一)指导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定工作责任目标;
(二)检查指导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定期了解法律援助站的工作情况,总结交流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经验;
(三)对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吃请;
(二) 不得私自接受代理;
(三)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纳入每年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的范围。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8年 6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司法 法律援助 工作规程 通知
抄送:省法律援助中心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