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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8-2000-001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过度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资格认定的意见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过度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资格认定的意见 |
2000-7-28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
经济实体资格认定的意见
2000年7月28日
各地市司法局: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出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积极创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根据闽委办发[1997]12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规范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过渡性安置相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负责创办。
二、创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除必须具备《公司法》、《企业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政治可靠,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2、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无违法乱纪行为。
3、有按比例标准就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能力。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梳理符合规定要求,即新办的实体,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包括社会上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财政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包括社会上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帮教人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财政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凡创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应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核准认定其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程序是:
1、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填写《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供实体注册复印件、主管机关与实体签定的安置帮教合同、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等说明材料。
2、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对上报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认定意见。
3、省厅组织人员对实体进行现场考核,按条件逐项评审认定,通过考核的,颁发资格证书。
四、省司法厅每年对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复核一次。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