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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00111-02-08-1997-001 |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接茬工作的通知 |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接茬工作的通知 |
1997-4-10 |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接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4.10)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公安处、局,省监狱管理局,司法厅劳教局,各监狱、劳教单位:
为切实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的接荐工作,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
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综治委《关于成立福建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1996]12号)精神,由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安置帮教办公室)
二、各监狱、劳教单位对即将回归社会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三、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单位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安置教育管理的准备工作;其离开监所半个月内,必须将《罪犯出监鉴定表》、《判决书》、《解教鉴定表》、《劳教审批表》、劳教前的有关档案、改造情况、职业技能情况、择业意向以及改造中表现不好、反社会意识强、回归社会后可能继续造成危害的重要人的情况等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部门,并建立移交登记制度。
四、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监狱、劳教单位移交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关材料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安置帮教办
公室,并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安置帮教办公室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情况。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离开监所在到达户口所在地一周内,应凭释放、解教机关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六、安置帮教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包括:服刑、劳教人员和每年回归人员花名册,服刑、劳教期间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之后的表现情况、就业安置情况以及帮教组织、人员情况等,以便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
七、各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公安机关、有关监狱、劳教单位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加强反馈,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接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